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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捐赠

发布时间: 2021-09-06 15:52:43

A. 遗体捐赠怎么申请

持本人身份证到红十字会填写器官捐献自愿书,即可进行申请。

当潜在捐献状态出现后,省级体器官捐献办公室会派相关人员进行核实评估。当捐献志愿者生命垂危达到待捐状态后填写器官捐献登记表确认捐献。捐献者经所在医院确认死亡后,由器官捐献办公室通知器官获取组织获取器官。

器官捐献办公室根据器官分配与共享原则对捐献器官进行分配。器官捐献者完成捐献后的遗体,由医院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遗体原貌并协助家属处理善后事宜。

(1)遗体捐赠扩展阅读:

遗体捐赠的介绍如下:

器官捐献办公室建立纪念碑、纪念网站等供亲属缅怀和纪念捐献者,弘扬奉献精神。对家庭贫困的捐献者家属按有关规定进行困难救助。省红十字会器官捐献办公室表示,针对该患者所患的疾病,从医学要求和角度考虑。

癌细胞很难排除不转移的可能性,这种状况不适合捐献器官,如果要捐献遗体,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可以直接与医学院联系,并要重新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B. 人死多长时间内,遗体是可以捐赠的啊

人死后最好在几个小时内捐赠遗体,时间上越短越好。因为捐献者死后,由于身体循环停止,器官内的细胞得不到血液的供氧,时间长了以后就会开始死亡从而不能使用,如果死亡时间短,身体器官尚未损坏,这种情况下死者的大部分器官都是可以用的。

除了肾、肝脏、骨髓等不会影响捐献者生命的器官能够活体移植外,大部分移植手术都是捐献者死后移植的,但必须在死亡后很短的一段时间内。就算是没有血管的角膜,也有6-12小时的时间限制,超过这个时间就不合适移植了。现在器官保存技术已经发展得比较好,内脏器官有的也可以保存24-48小时。

捐献条件:

1、遗体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遗体。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捐献遗体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家规定的“甲、乙类”传染病病人的遗体不列入志愿捐献遗体范畴。非正常死亡者暂不列入志愿捐献遗体之列。

(2)遗体捐赠扩展阅读:

常见问题:

1、生前未办理登记手续。生前未办理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手续,但本人临终前或死后其直系亲属要求志愿捐献遗体,并取得死者工作单位或公证处证明的,也可以在登记接受站办理接受志愿捐献遗体手续。

2、遗体捐献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的近亲属或者在工作上、生活上有密切关系的其他自然人,也可以是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

3、变更和撤销。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变更或撤销。捐献人到办理登记的登记机构办理相关的变更或者撤销手续。

4、费用。遗体捐献为无偿及无条件捐献,在捐献过程中捐献者和家属也不负担任何费用。

5、纪念。捐献者名字将被敬刻于生命纪念碑(北京市长青生命纪念园内),家属可择时进行祭奠。

联系方式:

*首都医科大学,电话:83911443,13693207317;

*北京大学医学部,电话:82802466,15810955403;

*北京协和医学院,电话: 69156975,13501100862;

注:座机周一至周五8:30-17:00,手机24小时。

C. 上海市民如何办理遗体捐赠

上海市各区、县红十字会和接受单位是本市遗体捐献的登记机构。

捐献者可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就近选择登记机构,并可自行选择接受单位,遗体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1)到登记机构登记;

(2)委托他人代为登记;

(3)要求登记机构上门登记;

(4)其他便于登记的方式。

登记时,可向登记机构领取一式三份的申请登记表,并附三张二寸正面半身报名照。

遗体捐献的用途: 无偿用于医学教学、医学科研、临床解剖以及角膜移植。

遗体捐献的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的近亲属或者在工作上、生活上有密切关系的其他自然人,也可以是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

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变更或撤销,捐献人可以到办理登记的登记机构,办理相关的变更或者撤销手续。

(3)遗体捐赠扩展阅读

1、上海市红十字会

地址:北京西路1465号

联系电话:021 - 5212 2995

2、虹口区红十字会

地址:唐山路902号一号楼101

联系电话:021 - 6541 8395

3、静安区红十字会

地址:愚园路300号23楼2305室

联系电话:021—6252 1077 / 6240 1617

4、黄浦区红十字会

地址:河南南路288号9楼

联系电话:021 - 6336 5880

5、徐汇区红十字会

地址:漕溪北路336号107室

电话:021-64647403

6、浦东新区红十字会

地址:德平路289号16楼

联系电话:021 - 58467172

7、长宁区红十字会

首页>资料库>市区红十字会地址

8、长宁区红十字会

地址:云雾山路39号9楼

联系电话:021 - 5206 4612/5206 4615

9、闸北区红十字会

地址:中兴路1111号2楼

联系电话:021 - 5633 8686

10、杨浦区红十字会

地址:江浦路667号A座6楼

电话:021-6541 9450

11、普陀区红十字会

地址:曹杨路510号11楼

联系电话:62441118

12、崇明区红十字会

地址:城桥镇一江山路616号

联系电话:021 - 6969 3647

13、奉贤区红十字会

地址:南桥镇新建东路568号1-2楼

联系电话:021 - 3719 0461 / 3719 0462

14、青浦区红十字会

地址:青舟路200号民防综合大楼501~507室

联系电话:021 - 6973 5519 / 6973 6160

15、金山区红十字会

地址:石化卫二路429号一号楼201-204室

联系电话:021 - 5793 2123 / 5797 1139

16、松江区红十字会

地址:中山中路38号

联系电话:021 - 5771 6070

17、嘉定区红十字会

地址:塔城东路400号1号楼

联系电话:021-59530302

18、宝山区红十字会

地址:樟岭路2号北5楼

联系电话:021 - 3607 0687

19、闵行区红十字会

地址:莘庄镇莘谭路408号3楼

联系电话:021 - 6498 4317 / 6492 5217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

D. 遗体捐赠有什么要求和对个人有经济补偿吗

遗体捐赠必须是自愿的,而且是无偿。

自然人的捐献意愿应当得到尊重。自然人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背其生前意愿,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遗体。自然人生前表示捐献意愿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其捐献意愿。

捐献人的近亲属应当尊重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支持捐献人的捐献行为。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遗体,以及从事与买卖遗体有关的活动。禁止将捐献的遗体用于医学、体育的科研、教学和临床移植以外的其他活动。

遗体捐献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遗体捐献牟取经济利益。

(4)遗体捐赠扩展阅读:

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可以按照有关程序申请遗体捐献。

捐献志愿者需要征得本人直系亲属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然后携带3张2寸正面半身照片以及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本县(市、区)驻地红十字会进行申请登记。登记结束后,由登记机构向捐献人颁发捐献卡。

捐献人去世后,捐献执行人(捐献人近亲属或生前指定的人)通知接收单位接受遗体。实现捐献后,接收单位应通知红十字会,由其向捐献人家属发放荣誉证书。

E. 请问网上怎么申请捐送遗体

捐赠器官需要到所在地地方红十字会登记。

遗体捐赠手续如下:

1、遗体捐献要以自愿、无偿为原则。市、区红十字会负责登记、接受,捐献人可到市区红十字会登记,也可要求登记机构上门登记。

2、捐遗登记时,捐献人要写明遗体是全部捐献还是部分捐献及其用途,同时,还要写明遗体捐献执行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并负责通知遗体捐献接受单位的时限及同意执行的意见。

3、捐献人完成登记后,由登记机构向捐献人颁发遗体捐献卡。此后,捐献人如要求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将办理变更或者撤销登记手续。

4、捐赠者的死亡,遗体捐献执行根据身体捐献登记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通知原登记机构,和一个供体死亡证明和身体捐款表格和身体不移交的数据与原登记机关签署捐赠协议,原登记机关对身体捐赠执行机构捐赠纪念证书。

5、尸体利用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将尸体送殡葬单位火化,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负担,但由遗赠人自行处理的除外。

(5)遗体捐赠扩展阅读:

各地区捐献基本流程

居住在本省的无偿献血志愿者,可以直接到登记收款站或联系省红十字会,由省红十字会介绍就近的登记收款站。

自愿无偿捐赠遗体的,应填写申请,然后到附近的公证处进行公证。同时,登记接收站将向官方记者发放省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自愿捐赠遗体纪念证书》。

凡未在生前或死后申请自愿捐赠遗体登记的人士,须由其直系亲属自愿捐赠遗体。领取工作单位或死者公证处出具的证明后,方可到登记受理站办理接受遗体捐赠的手续。

志愿捐献者可以更改或撤回他们的登记。但应先办理变更或撤销登记申请公证。

据了解,国家规定的甲、乙类传染病人不属于自愿捐赠遗体类别。

F. 遗体捐赠有什么程序

1、申请登记

凡在本市居住、无偿的志愿捐献遗体者,可直接到登记接受站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

(1)申请表一式四份,分别由市红十字会、登记接受站、捐献遗体者本人、执行人(家属、亲友或工作单位、居委会干部)留存。

(2)到附近公证处免费办理公证。

(3)登记接受站依据公证书办理登记手续,向登记者颁发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遗体捐献纪念证”。

2、接受站接受程序

(1)通知。捐献者去世后,执行人应尽快在医院或街道开具死亡证明后,通知登记接受站。

(2)接收。接受站接到通知后,做好接受遗体准备工作,派车前去接收遗体。

(3)登记。接受站登记时需提供以下信息:捐献编号、捐献登记号、死亡证明复印件、死亡日期、年龄、性别、捐献日期、执行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捐献者生前照片1张(1寸)及身份证复印件、其它材料(如捐献者生平事迹介绍,生前视频、音频、照片等)。

(4)发放。遗体接受证明、纪念品。

(6)遗体捐赠扩展阅读:

联系方式:

北京市红十字会捐献服务中心咨询电话:63947234。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节假日除外。

三个遗体捐献接受站:

*首都医科大学,电话:83911443,13693207317;

*北京大学医学部,电话:82802466,15810955403;

*北京协和医学院,电话: 69156975,13501100862;

注:座机周一至周五8:30-17:00,手机24小时。

G. 我想身后捐赠遗体,如何办手续

捐赠器官需要到所在地地方红十字会登记。

遗体捐赠手续如下:

1、遗体捐献要以自愿、无偿为原则。市、区红十字会负责登记、接受,捐献人可到市区红十字会登记,也可要求登记机构上门登记。

2、捐遗登记时,捐献人要写明遗体是全部捐献还是部分捐献及其用途,同时,还要写明遗体捐献执行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并负责通知遗体捐献接受单位的时限及同意执行的意见。

3、捐献人完成登记后,由登记机构向捐献人颁发遗体捐献卡。此后,捐献人如要求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将办理变更或者撤销登记手续。

4、捐献人去世后,遗体捐献执行人应按遗体捐献登记表中约定的时限通知原登记机构,并持捐献人死亡证明和遗体捐献登记表、遗体捐献卡等资料与原登记机构签订捐献遗体交接协议书,原登记机构向遗体捐献执行人颁发遗体捐献纪念证书。

5、遗体利用完毕后,由利用单位送殡葬单位火化,所需费用由利用单位承担,但遗体捐献执行人要求自行处理的除外。

(7)遗体捐赠扩展阅读:

各地区捐献基本流程

凡在本省居住、无偿的志愿捐献遗体者,可直接到登记接受站登记手续,也可与省红十字会联系,由省红十字会介绍到就近的登记接受站办理登记手续。

志愿无偿捐献遗体者需填写申请,后到附近公证处办理公证。同时,登记接受站要向正式登记者颁发由省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

生前未办理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手续的,但本人临终前或死后其直系亲属要求志愿捐献遗体,要取得死者工作单位或公证处证明后,才能到登记接受站办理接受捐献遗体的手续。

志愿捐献者可以变更或撤销登记。但要先办理变更或撤销登记申请公证。

据了解,国家规定的甲、乙类传染病人的遗体不列入志愿捐献遗体范畴。

H. 如何办理遗体捐赠

不知道你是问的哪个城市的?大部分城市都在市红十字会设有遗体捐赠科室,需要填写申请表: 填写捐献遗体的申请表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市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介绍,申请表中委托捐赠人和捐赠者家属可以不是同一人,不过捐赠者委托的人最好是自己的下一代,这样捐献遗体时比较容易操作,不容易产生问题;在家属代表意见一栏,原则上只需一名家属签字即可生效,但最好是多几名家属签;捐献者应在身体健康一栏上填写自己患有何种遗传病、传染病,以便遗体利用;按照新条例规定,每个捐献者将可以得到一个捐献卡和纪念证,这个证要等3月1日新条例实施后才能发放。
遗体捐献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假如有人签订遗体捐赠公证协议,而遗嘱执行人又拒不履行协议的话,相关部门有责任也有义务向法院提请诉讼,但我省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相关部门对遗体捐献进行监督、执行。 遗体捐赠从严格意义讲也是一种赠与行为。遗体捐赠人的继承人应当严格遵照被继承人的遗愿履行捐赠协议。但由于遗体捐赠捐赠的是一种特殊的物,捐赠协议的履行是在协议一方主体消失后,加之人文感情的介入,所以捐赠协议的履行受制于第三人,也就不能认为遗体捐赠协议具有公益性或已经公证就有强制力。当然,要解决这些矛盾,惟有求助于立法的明确规范。
2000年12月18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遗体捐献条例》并于2001年3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遗体捐献的法规。 《上海遗体捐献条例》规定,自然人生前有意愿的,可委托执行人捐献遗体。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亲属或者同事、好友等,也可以是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街道等机构。对生前未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的死者,其近亲属可全部或部分捐献遗体用于医学科学事业。如果近亲属之间意见不统一,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捐献手续。
2001年1月16日,《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明确规定捐献者志愿捐献遗体后,家属或亲友不得提出额外附加条件,遗体捐献后,将不准保留骨灰。广州市成为继北京、上海等之后又一个将遗体捐献纳入法规化管理的城市。
全国主要有以下捐赠遗体接收单位:
北京首都医科大学志愿捐赠遗体接收站 010-63291974
北京协和医科大学遗体捐赠站 010-65296975
北京医科大学捐赠站 010-62092466
四川华西医科大学附一院病理科 028-5422698
河南省红十字会遗体捐赠处 0371-6973654
广州市红十字会 020-83598369,83598400
广州中山医科大学 020-87330712,87330651
广州暨南大学医学院 020-85220248
广州南方医科大学 020-61649810,62789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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